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

创建者 : 工会 最后修改时间 :2015-12-09 17:30:00

四 川 省 教 育 厅

四川省教育厅高等学校章程核准书第36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你校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报我厅核准的《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章程》,经四川省普通高等学校章程核准委员会评议,201511102015年度教育厅厅长办公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核准。

核准书所附章程为最终文本,自即日起生效,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你校应当以章程作为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依据,按照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体制,依法治校、科学发展。

 

四川省教育厅  

2015129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的前身是1973年成立的攀钢冶金工业学校。1988,攀钢冶金工业学校与攀枝花冶金职工大学、攀钢技工学校整合为“攀钢职教中心”。2001年,经四川省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学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实行学历教育与职业培训并重、教育与科研并重、技能培养与素质教育并重”为办学指导思想,坚持“奉献、超越、发展”的办学理念,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国家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和攀钢现代化的人力资源开发基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构建现代大学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英文名称为Sichuan Electromechanical Institute of Vocation and Technology

第三条  学校住所地为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马家田路65号。学校设有马家田和金江两个校区。经举办者批准,学校可视需要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院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为中心,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的职能。

第六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坚持党委领导、院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社会参与、依法治校。

第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育形式为全日制专科层次的高等职

业教育,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开展各级各类非学历培训。

第八条  学校以电气、机电、冶金等领域相关专业为重点,以钒钛钢铁为特色。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设置、调整专业,优化专业结构,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和学习制度。

第九条  学校坚持开门开放办学,以校企合作为途径,以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为核心,注重学生综合素质培养,突出学生专业技能、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培养。

第十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和其他信息。

第十一条  学校建立法律顾问制度,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章 学校与举办者

第十二条  学校由四川省人民政府举办,主管部门是攀钢集团公司,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是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第十三条  举办者依法管理和监督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按照有关规定任命学校负责人,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及终止等事宜。

第十四条  举办者为学校提供必要的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支持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支持学校依法治校、民主管理、科学发展。

第十五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治校和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二)确定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任免中层干部。

(三)根据国家、社会需求及办学条件和核定的办学规模,自主设置和调整专业,自主招生,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全过程活动。

(四)对教职工进行考核、管理、评聘,建立与学校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

(五)对受教育者进行管理,包括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等。

(六)与国(境)内外合法机构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交流等活动。

(七)管理和使用学校资产,依法收取有关费用,接受合法捐赠。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以人才培养为中心,全面履行社会职能。

(四)维护师生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保证学校资产安全、完整并有效用于办学。

(七)依法实行校务公开,接受监督。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生

第十七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及其他公共资源。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和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按照制度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业后获得相应的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有异议,有权提出申诉。对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六)获得创业、就业指导和服务。

(七)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对教育教学质量进行评议。

(八)在校内依法组织和参加学生团体。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二)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孝顺父母,尊敬师长,友爱同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秉承“崇尚科学、刻苦专研、勇于实践、立志成才”的学风,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完善注册手续。

(六)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七)积极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改革。

(八)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条  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引领和人生导航,为学生提供职业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等服务。建立学生支持体系,关怀和帮助家庭困难的学生,保障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规、违纪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学生权益保护制度,设立学生申诉机构,受理学生有关维权申诉,依法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  学校建立学生救济机制,为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可依法向学校申请成立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开展活动,接受学校的指导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学员是指接受学校各种形式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受教育者。学员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及学校规定或者协议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学校依规发给学员结业证书或者其他学习证明。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规定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机会和条件,获取劳动报酬和奖励、荣誉。

(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四)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五)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六)按时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七)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九)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十)就职务评聘、福利待遇、评优评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教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二)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

(三)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教育计划,履行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及其他工作任务。

(四)履行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任务,接受学校考核。

(五)秉承“敬业爱生、严谨笃学、为人师表、锐意创新”的教风,着力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六)珍惜爱护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自觉为学校事业发展建言献策。

(七)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合理使用学校资源。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者聘任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九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的合同聘用制度,完善教职工薪酬体系和考核晋级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和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支持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机制,建立完善教师培养、培训机制,为教师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提供必

要的条件。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中开展创造性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对成绩突出的教职工个人和集体予以表彰奖励,对违法、违纪或违反聘用合同者,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利保护机构和救济机制,设立教职工申诉机构,依法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生活,按照国家政策维护其切身利益。

第五章 领导体制与组织机构

第一节 领导体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院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教育方针在学校的贯彻实施,保证正确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系部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关系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十一)保证学校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三十六条  院长是学校行政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院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管理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权限和规定,推荐副院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职工。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和建议。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七条  中国共产党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执纪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领导下,围绕学校中心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节 决策机制

第三十八条  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院长办公会的形式,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重大问题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决策。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定期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学校党委,每届任期4年。学校党委对党代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代会闭会期间,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党委全委会)领导学校工作。

第四十条  党委会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纪委工作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党委会的组成、职责和议事规则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校党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组织召开党委会。

(一)组成:党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也可由党委书记委托副书记主持,参加人员为学校党委委员。党委书记可以根据需要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党委会。召开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可举行。

(二)职责:研究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党的建设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及其决策。

(三)议事规则:坚持民主集中、实事求是、务实高效、维护团结、严守秘密的原则。党委会决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同意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第四十二条  院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由院长或院长授权的校领导主持。院长办公会议的主要议题,在充分发扬民主的基础上由院长或授权的校领导做出明确决定。

第四十三条  院长办公会的组成、职责及议事规则

(一)组成:院长办公会由校长主持,也可由院长委托副院长主持,参加人员为副院长、院长助理。根据工作需要,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由院长邀请参加院长办公会。院长可根据会议内容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召开院长办公会必须有2/3以上校行政领导到会方可举行。

(二)职责:研究学校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三)议事规则: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院长办公会决议,应在充分酝酿讨论的基础上,根据院长负责制原则,由院长确定。对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当暂缓决策或提交党委会讨论。

第四十四条  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时,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充分沟通酝酿,无重大分歧再提交会议讨论。对干部任免、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按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第三节 组织机构

第四十五条  学校实行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根据人才培养和专业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二级系,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

学校优先保障教学科研机构办学资源的配置。

第四十六条  二级系(部)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的组织实施单位,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办学思路及要求自主设立系(部)内各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第四十七条  二级系(部)实行党政联席会制度,对系(部)发展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实行民主决策、党政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会议根据事项内容分别由系(部)行政主要领导或党总支书记主持。议事规则由二级系(部)自行制定,报学校审批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主任是系(部)的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系(部)的发展规划、人才培养教育、专业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对外交流与合作、社会服务及内部管理等工作。

第四十九条  系(部)党总支负责系部党建、思想政治工作,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支持系(部)主任履行其职责,协助系(部)主任全面负责学生教育管理工作和分工负责的其他行政工作。

第五十条  学校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置党政管理部门。党政管理部门可根据工作性质实行合署办公。

第五十一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依照有关法规,通过校内机构设置程序增、减、调整校内机构或其他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四节 学术组织

第五十二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构建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学校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五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人数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1人的单数。

学术委员会设立秘书处,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秘书处办公室设在学校教学科研管理部门。

第五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的组建和运行按照其章程执行。

第五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专业的设置与调整,教学、科研工作规划,评议学校在教学、科研工作中拟作出的重要决策,对涉及重要学术问题的其他事项进行论证、咨询或决策。

(一)审议教学质量考核规则,审议人才培养方案、人才培养年度质量报告,讨论人才培养质量改进及保障措施。

(二)审议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评议拟引进的重要拔尖人才,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审议各级各类人才工程候选人资格。

(三)指导学校研究基金工作,制定学校研究基金的政策性文件,决定资助的领域、方向及重点项目的设置,审议项目考核规则,监督项目的实施。

(四)审议教学、科研成果的评价、评奖标准,评定或推荐获奖人选。

(五)组织和联络国内外重大学术交流活动,指导、组织全校性学术交流活动。

(六)受理学术争议,监督、检查和裁定学术不端行为。

(七)其他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五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下可根据事项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等其他机构,其组建和运行规则按学校学术机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的重要作用,为其独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五节 民主管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体教职工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五十九条  学校工会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学校工会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领导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行使民主权力、实行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基本形式,学生代表大会在学校党委领导和团委指导下,按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工作。

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持经常工作,履行职责。

第六十一条  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是学校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

第六十二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及社会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活动,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章 经费、资产与后勤

第六十三条  学校办学经费来源由举办方负责,并包括举办方投入、财政拨款、收取学费、接受捐赠、开展服务、资产经营等多种筹集渠道。

第六十四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和使用。

第六十五条  学校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科学配置资产,合理利用资产,充分发挥资产的使用价值和社会价值,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规范资产处置程序,按有关规定处置国有资产。

第六十六条  学校保护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誉和知识产权。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根据教学、科学研究等需要,发展校办产业。

第六十八条  学校成立经营性资产管理委员会,在适当的时候依法成立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校属经营性资产进行统一经营和管理。资产经营管理公司为具有法人资格的经营实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不断完善后勤管理,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为学生和教职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七十条  学校面向公众合理开放办学资源。公众在参与学校事务、共享学校办学资源的同时,应遵守学校相关规定。

第七十一条  学校推进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依法与自然人、法人或国(境)内外合法组织开展合作,实现学校与产业的协同进步。

第七十二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法设立中外合作办学机构,推进项目合作,招收培养留学生,开展国际教育文化交流,提升国际交流与合作的层次与水平。

第七十三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政府、学校、行业、企业、校友、社会知名人士等各方代表组成,是支持学校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按照其章程开展活

动。

第七十四条  学校成立校企合作委员会。委员会由学校代表及行业企业代表组成,是学校和企业在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平台。

第七十五条  学校设立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总会。校友总会依国家有关规定及总会章程开展活动,凝聚校友力量,拓展社会资源,服务校友发展,促进学校建设。

学校支持校友依法组织多种类型的校友分会。

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友包括在学校各办学时期就读、研修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职衔的中外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和兼职教授。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章程从事相关活动,接受社会捐赠,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七十七条  学校校训为“正德、励志、笃学、力行”。

第七十八条  学校校风为“勤奋、求实、文明、进取”。

第七十九条  学校校徽为椭圆形图案。以字母S作为设计元素,构成一个类似浪潮的图案,寓意“奉献、超越、发展”的办学理念,以及“正德、励志、笃学、力行”的校训。火红的攀枝花和碧蓝的金沙江相互辉映,组成极易识别的“S”点出四川,椭圆的外形可以联想到种子、胚胎,传达出学校是工业的种子,人才的摇篮。

第八十条  学校校旗底色为金黄色(色值:C11 M26 Y100 K0)长方形旗帜,长宽比为3:2,旗面中央印有红蓝校徽图样、蓝色(色值:C100  M79  Y0  K0)、红色(色值:C0  M99  Y99  K0)中文校名和黑色(色值:C50 M50  Y50  K100)英文校名。

第八十一条  学校校歌为《四川机电职业技术学院校歌——耕耘之歌》。

第八十二条  学校校庆日为118日。

第八十三条  学校网址为http://www.scemi.com/

第九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章程的制定,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院长办公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发,经攀钢集团公司同意后,报四川省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本章程的修订由学校院长办公会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经学校党委审议批准,启动修订,修订程序与前款相同。

第八十五条  校内其他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抵触或不一致的,应依据本章程予以修改或废止。

第八十六条  学校党政办公室受理对违反本章程的管理行为、办学活动的举报和投诉。

第八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